【摘要】2017年5月25日,四川省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事故,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该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处以24万元罚款,董事长、总经理及事故发生车间主任都受到处罚。纸箱厂在日常生产中应该把安全作为一个前提条件考虑进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保证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持续和安全地进行。希望所有纸箱厂都引以为戒,不要再忽视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以免因小失大!
成都一纸企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17年5月25日22时55分许,位于四川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208号的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生产二车间瓦楞纸生产线发生一起一般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2万元。崇州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监局、公安局、经开区管委会、监察局、人社局、经信局、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并邀请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2003年8月8日成立,营业期限:2003年8月8日至永久。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万元;法定代表人:代某;经营范围:各类瓦楞原纸、茶板纸、箱板纸、瓦楞纸板、纸箱、纸制筒管、卷轴、纡子及类似品制造、销售;边角料回收、销售。该公司现有员工170余人。
主要责任人:
代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邓某: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2011年9月6日任命其为该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
王某: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2016年7月28日任命其为该公司生产部副经理兼造纸二车间主任,协助生产部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全面指挥调度生产系统工作,全面负责造纸二车间的管理工作。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经过及直接原因:
2017年5月25日22时55分许,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南段208的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生产二车间瓦楞纸生产线抄纸乙班卷取工巫某,在瓦楞纸生产线的施胶机下方引纸时,卷入三组缸的干网和烘缸之间,挤压致死。
事故救援及善后情况:
崇州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公安局、经开区管委会、监察局、人社局、经信局、总工会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展开调查,同时要求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人员对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家属及时开展安抚、赔付善后工作。
对事故有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代某:男、汉族,担任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事故该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2016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该责任人2016年度收入为人民币71642元,收入百分之三十为人民币21492.6元。
2、邓某:男、汉族,担任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本事故该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处2016年度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该责任人2016年度收入为人民币62013元,收入百分之三十为人民币18317.7元。鉴于该同志在该公司实际负责销售工作的实际情况,不能胜任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管理工作,建议该公司对其降职使用。
3、王某:男、汉族,担任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兼造纸二车间主任,协助生产部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全面指挥调度生产系统工作。未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该责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成都森隆纸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70余人(超过一百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使用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其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来源:四川崇州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