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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包装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台州市包装联合会(以下简称台包联)。英文译名为:TAIZHOU PACKAGING FEDERATION.

第二条:台包联是经台州市民政局批准,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包装机械(含食品及药品包装机械、化妆品包装机械、塑料包装机械、纸制品包装机械、包装印刷机械、医疗包装器械等)、包装材料、包装设计及其他与包装相关企业志愿组成的联合性社会组织,隶属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台包联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维护包装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全市包装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台包联接受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台州市民政局监督管理。

第五条:台包联地址设在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台包联的职能和任务:

(一)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做好包装行业的相关管理工作,研究包装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制订包装法规、政策的建议,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并反映行业、会员的诉求。

(二)开展对全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工作,加强行业数据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三)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申报、新产品开发和企业技术改造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为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提供依据。

(四)促进商品包装改进创新,提倡商品适度包装,制止过度包装,及时抓住商品包装高、新亮点,支持创新包装产品设计与开发,大力推进包装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

(五)编辑发行《台州包装》内部手机订阅号会刊。

(六)参与制订、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并向全行业推行。参与发放包装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资格认证工作,协助做好包装产品质量管理。

(七)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中包联的委托,进行行业内部价格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组织同行议价。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制订行规行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

(九)组织包装产品的展览、技术交流和合作,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

(十)培训各类包装人才,指导帮助包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整体能力。

(十)发展包装行业的公益事业。

(十)与国内外包装组织建立关系,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开办与台包联宗旨相符合的经济实体,加强台包联自身建设,不断创新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

(十)承接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和任务。协助做好行业内机关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会员资格:

(一)台包联会员单位会员

  )全市范围内的包装制品、包装机械、包装印刷、包装设计、包装服务、包装材料及包装机械等企业、社会组织和相关科研机构及相关大中专院校均可成为台包联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书等法人注册登记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台包联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由台包联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牌匾。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台包联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享受台包联的各项服务;

(四)对台包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台包联《章程》;

(二)执行台包联的决议;

(三)维护台包联合法权益,保护台包联的社会形象与地位;

(四)承担台包联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台包联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可自愿提供资助;

(六)向台包联反映情况,按时提供月、季、年度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报表及生产经营的新动向,新产品开发成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台包联并交回会员牌及证书、职务桌牌,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台包联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包联可依据《章程》规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停止其行使会员的部分权利,直至予以除名:

(一)拖欠会费,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二)连续超过一年不参加台包联各项会议和活动的;

(三)不履行台包联《章程》规定义务的;

(四)有损害台包联名誉或违背台包联宗旨的。

凡被除名的会员,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台包联组织的会员活动。

第十三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其会藉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台包联实行会员制,会员大会为台包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与修改台包联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听取理事会有关会员除名决议内容介绍;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本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置台包联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订台包联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台包联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台包联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开展联合会活动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台包联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台包联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台包联会长为台包联法定代表人。

台包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台包联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台包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台包联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台包联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按规定或授权审批秘书处相关费用开支;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台包联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台包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台包联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台包联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台包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能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台包联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台包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台包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台包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待遇等按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台包联《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台包联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台包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台包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三条:台包联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台包联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台包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217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台包联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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