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笔者从浙江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获悉,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因所使用的锅炉以燃煤为燃料,被当地环保部门责令改正该违法行为,并罚款4.7万元。
据其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7月3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的1T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该锅炉未使用清洁能源,以燃煤为燃料,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污染环境。
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规定。
8月11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但鉴于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不再组织拆除锅炉。综合平阳县众兴印务有限公司的规模、违法性质、整改措施及危害程度等因素,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罚款4.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