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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氮磷总量控制评估工作的通知

点击次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3 09:24:24;【打印此页】  【关闭

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氮磷总量控制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0〕318号)要求,为全面评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总氮排放总量控制成效,现就做好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总体目标

评估我省重点地区“十三五”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和预期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推进“十四五”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基础。

二、工作范围

对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舟山市和台州市等沿海7个设区市开展评估。

三、基本原则

(一)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工作成效应充分反映当地水环境质量状况,结果与入海河流、富营养化湖库及入汇河流国控断面总氮年均浓度相匹配,原则上上述断面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任务核定为完成(国控断面清单见附件1)。

(二)统一确定排放基数。保持数据的连贯性、可比性,简化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基数核算,原则上以各地2015年环境统计总氮排放量为控制基数。

(三)以项目减排为支撑。全面梳理工业、生活、农业领域总氮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核算区域总氮削减量,原则上“十三五”期间已发挥总氮减排效益的工程项目均纳入核算。

四、主要任务

(一)及时报送减排项目。由相关市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十三五”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评估,组织指导辖区县(市、区)梳理减排项目,于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梳理,并书面报送我厅。减排项目包括:“十三五”期间已完成或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粪污治理与资源化利用、“散乱污”企业关停取缔、农村分散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环保疏浚、网箱养殖拆除、人工湿地工程和畜禽养殖关停等,以及对水体总氮指标有改善作用的其他项目(项目基础表请联系省环科院水生态环境研究所)。

(二)认真核算减排量。根据减排项目清单初步核算总氮削减情况,项目总氮削减量采用工程项目绩效目标数据;无工程项目绩效目标的,参照《2019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有关要求》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削减量核算方法,测算项目总氮削减量。于11月30日之前完成减排核算,填报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地市审核后上报。

(三)数据汇总与复核。2020年12月31日前,我厅组织技术人员对各市总氮减排项目及削减量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抽查,编制自评报告并报送生态环境部。我厅将组织技术帮扶组对总氮排放总量控制评估工作开展指导帮扶。

联系人:水生态环境处 王静, 联系方式:28869189;省环科院水生态环境研究所 谭映宇 联系方式:18857165622;张敏东 联系方式:13989472670;欧梦圆 联系方式:1592431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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