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函[2015]66号)文件规定,现就《台州市“五气共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1.意义和目的
自2010年8月,中共台州市委做出《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持续跟踪监督促进落实市委决定,各级政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狠抓医药化工行业整治提升、能源结构调整、工业废气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城市扬尘防治、大气总量控制等方面任务落实。经过多年努力,大气污染防治尤其是主城区化工恶臭整治成效明显,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进入全国前列。但局部地区和一些行业空气污染比较严重,主城区化工恶臭仍偶有发生,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治气工作任重道远。为巩固前期治气成果,深化治气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4-2017)年》等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2.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
(4)《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
(5)《2017年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6)《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
(7)《浙江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8)《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2014-2017)年》
(9)《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巩固深化大气治理成果建设优质宜居城市的决议》
(10)《台州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11)《台州市VOCs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等
二、主要内容
《方案》围绕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两个部分,对我市扎实有效推进“五气共治”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和要求。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
根据《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巩固深化大气治理成果建设优质宜居城市的决议》的目标要求,确保在“十三五”末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达到:城区PM2.5平均浓度由2015年的41微克/立方米下降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环境空气AQI指数优良率由2015年的88.5%提高并稳定在90%以上;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各削减15%以上。
本方案的工作目标与人大决议的目标保持一致。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
根据浙江大学《台州市区环境空气PM2.5来源解析项目技术总结报告》,台州市当前PM2.5污染呈现以工业生产、机动车为主,同时扬尘污染突出的复合型污染特征。扬尘和机动车贡献相对较大,扬尘年均占比达到19.37%,机动车尾气尘占比为13.19%,燃煤尘占比相对较高,约为6.97%。因此,针对台州市区环境空气PM2.5污染现状,提出治理燃煤烟气、治理有机废气、治理车船尾气、治理施工扬尘和治理城乡烟尘五个主要任务。
一是治理燃煤烟气。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快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加快高污染燃料“五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茶炉以及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改造,完成电力行业烟气超低排放改造。
二是治理有机废气。强化医药、化工行业和合成革行业工艺装备提升的有机污染物(VOCs)减排,完成涂装、橡胶和塑料回收、印刷彩印、纺织印染、化纤、制鞋等行业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
三是治理车船尾气。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严格新车和转入机动车环保准入,提前实施国五排放标准。推进油品升级和油气回收治理,大力发展绿色交通,完善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绿色港口建设。
四是治理施工扬尘。加强建筑扬尘和道路扬尘治理,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落实“七个100%”制度,全市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
五是治理城乡烟尘。控制城市餐饮油烟,台州市区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全面实施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秸秆能源化利用率达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