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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环评正式取消!

点击次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9-01-10 13:08:39;【打印此页】  【关闭

导语: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环评资质!同时,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建设单位最高处以220万罚款。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签发,正式取消环评资质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正式取消环评资质


环境评价影响法的具体修改内容及解读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取消环评公司(技术单位)的资质审批监管,有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表)。


明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建设单位最高处以220万罚款


1、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环评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2、处罚主体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且为双罚制

既罚单位也罚责任人,执法联想--未验先投也是双罚制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有处罚权。


3、违法后果

对建设单位而言,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技术单位而言,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编制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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