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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点击次数:,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0-07-14 08:55:35;【打印此页】  【关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造之都”,助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市建设,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着力打造先进产业集群 






(一)推动支柱产业集群升级。对认定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高等级平台基地的,给予非政府部门的申报主体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按要求给予配套支持。对“456”先进产业集群在技改补贴、用地安排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政策。对重大产业项目涉及的产业空间、能耗排放等指标,实行全市域统筹。


(二)推动强链优链补链延链。对列入“456”先进产业集群示范产业链培育名单的,在进口替代、兼并重组、协同创新、共性技术联合攻关以及论坛峰会、区域品牌推广、展会等重大专项活动方面,每年选取若干个重点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体现重大创新成果转化的项目、在产业集群中起龙头作用或产业链关键环节突破的项目,可“一事一议”。(此项涉及资金在市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推动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新列入省级及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高技术产业示范基地的,国家级基地补助200万元,省级基地补助100万元。对于新认定为省级及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国家、省里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按要求给予配套;国家、省里没有扶持和资助经费的,国家级补助100 万元,省级补助80万元。


(四)推动高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对具有引领性、示范性、 带动性、战略性意义的高技术产业项目,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一个月至上年度末的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对符合我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及政策要求,具有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按照规定时间内的项目直接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三><四><五>三项涉及资金在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着力培育优质企业梯队






(六)鼓励领军企业拔尖提档。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 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全市年度地方贡献前50强中的制造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奖励一定价值的金质奖牌(奖牌制作资金在市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达成培育目标的“航母企业”和“旗舰企业”,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定价值的金质奖牌(奖牌制作资金在市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连续两年 实际地方贡献为正增长,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长15%以上的优质“瞪羚企业”,取其增幅排名前15%,每家奖励10万元。对进入省“雄鹰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一企一策”。


(八)鼓励专精特新企业争当“冠军”。对新增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和35万元(已获得省级以上奖补的,不重复奖补)。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实际地方贡献为正增长, 且上一年度实际地方贡献增幅排名前15%的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不与“瞪羚企业”奖励重复)。


(九)实施“小升规”扶持计划。对首次上规且次年仍在库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补。对首次上规在库企业次年起连续3年实际地方贡献100%予以奖励;上规次年起3年内均按“亩均效益”实际评价结果上提一档享受政策。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一般不列入A 类;规下企业占地5亩(含)以上的, 执行差别化政策时按“亩均效益”实际评价结果下降一档。对上规3年内的企业作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的重点支持对象, 在各类人才培训中给予更多免费名额。鼓励银行机构开发专项金融产品,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等方式加大对新上规企业的融资支持。对企业上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对企业上规后补缴原有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于加收滞纳金。建立绿色通道,以“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新上规企业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十)支持企业实施境外并购。对企业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境外并购重组的,给予企业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30%作为补助, 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签署境外并购重组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并切实履行合约的,以及并购后落地台州境外并购国际产业合作园的项目,经商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后,按照其实到投资额,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此项涉及资金在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管理创新。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精细化管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的中介合同费用(含线上管理咨询培训)给予30%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精细化管理补助则须减去已补金额);对企业实施数字化管理创新改造的,按照数字经济有关政策执行奖补。对市级管理创新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收的企业,优先列入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申领名单,并可在“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给予一定的加分。


(十二)鼓励企业提标准创品牌。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制定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国家军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市级标准规范)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为主制定“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企业(组织),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市“三强一制造”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认定为“浙江制造精品”每个奖励10万元。


(十三)鼓励企业参与军民融合。政策扶持按《中共台州市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快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融办〔2020〕7 号)执行。


(十四)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响应政府要求按期淘汰非强制性落后设备及产能的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给予企业淘汰生产设备原价(以原始发票为准,不含税)10%的补助, 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三、着力突出数字经济发展






(十五)加快产业数字化转型。对实施工业互联网、智能化工厂等产业数字化重点项目,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费用,下同)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30%、最高300万元补助。对经认定在先进制造业领域带动效应明显的5G融合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在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等新业态、新模式建设 方面取得成效且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及研发费用15%、最高30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定等示范(标杆)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六)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全球500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等重点企业及5G、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产业企业落户台州,实到资本金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落户奖励;企业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实际地方贡献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 1500万元。对企业生产5G核心设备进入电信运营商集中采购名录,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5G、集成电路等电子信息制造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或软件开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或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 2亿元的,分别奖励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次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实现20%(含)以上增幅的,可连续奖励。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七)加快数字基础及服务体系建设。对市重点打造的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县、市),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最高奖励200万元,连续3年每年给予50万元运行补助。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服务本地企业超过100家(含)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30%、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市工业互联网数据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50%的补助。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服 务企业,实际投资(不包括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0%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不超过实际执行合同金额10%、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投资方不超过30%的信息基础设施投资补助;对与市级小微企业工业园管理平台对接的园区数字化平台,按照软件平台实际投入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着力激发制造业创新活力






(十八)构建产业创新体系。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联盟(依托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高校院所等单位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建设检测、设计、 研发、应用研究、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平台建设和院企合作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对承接市内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且通过一次性评价的,给予相关机构每个品种30万元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度评价优秀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经省经信部门鉴定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补助5万元,同一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省、市 级装备首台(套)的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享受国家、省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风险补偿政策的,给予按实际保险费用扣除国家、省政策奖励后剩余部分的9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全国前三位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MAH持有人在我市且在我市投入生产的企业,每 个品种给予200万元补助。


(二十)加强协同攻关创新。对整机制造(集成)企业联合5家(含)以上本市零部件制造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开展装备创新集成,且整机制造(集成 )企业签订单个集成项目销售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给予合同执行金额不超过5%、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十一)支持企业加大改造投入。对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完成生产性设备投入给予分类补助,其中一般企业按实际投入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456”先进产业集群重点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技改项目、节水型技改项目、列入省“四个百项”重点示范项目,在相应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设备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进口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进口额10%、 最高100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市商务促进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列入国家、省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应用项目,按国家、 省财政补助资金10%、最高500万元给予配套奖励,国家、省没有补助的按实际投入10%、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对享受省级 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项目,按省与市财政1:2给予奖励。


(二十二)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列入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目录的,给予30元奖励,列入国家级的加倍奖励。对评为国家、省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提能






(二十三)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推动要素市场化交易,落实土地、用能、排污权等要素分配与区域“亩均效益” 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差别化要素配置加收的水、电等费用,可统筹用于区域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四)加大产业人才引育力度。设立企业培训经费,组织开展薪火传承、经营管理研修班、赴国内外标杆企业考察学习、 专项业务等培训活动。对经认定的创新型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领(创)办的企业,从认定当年起,给予不超过3年的贴息补助。补助金额按该企业当年实际付息的贷款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及该贷款基准利率(以兑付时点人民银行发布为准)计算;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兑现时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


(二十五)提高制造业平台能级。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获评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园区的,给予申报主体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小型微型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五星级园区、省四星级园区、年度市级示范园区的小微企业工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万元、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荣誉<认定>在低等次已作 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二十六)加强工业用地保障。确保每年出让土地总量中工业用地比例不低于30%。对规划工业用地用途已调整但暂不实施的区域,可允许实施技改及新建扩建工业项目。每年盘活的低效用地,优先支持工业发展。对列入“456”先进产业集群培育工程的重点企业、数字经济及“2211”培育工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优质项目,其用地指标由市、县两级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省、市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六、着力完善产业服务体系






(二十七)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 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企业获得中国设计金智奖、优智奖、德国红点奖、IF奖等国内、国际设计大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万元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列支)。对获得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二十八)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制造业行业规划制定、智库建设、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教育培训等领域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 500万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 重点用于“企业码”平台建设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动、发放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服务券。


(二十九)积极助力开拓市场。专项安排台州制造拓市场经费,加强“台州好产品”销售、展示平台建设和营销、宣传活动。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会和线上“云展会”,培育“超级工厂”。组织企业开展供需对接和新产品新装备推介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专项补贴。建立“台州好产品”推荐目录,纳入“政采云平台”,在同等条件下,鼓励政府、国有投资项目和企业优先采购台州本地产品,鼓励本市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上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市内药品品种。


(三十)营造争先创优良好氛围。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一 优两强”竞赛为主载体,分别开展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优胜县(市、区)竞赛、强镇竞赛、强企活动,对强镇竞赛优秀和优胜乡镇(街道)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强企活动优秀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此项涉及资金在市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其他县(市)参照执行。2020年度截至发布日已申报的奖补按原政策执行,未申报的奖补按本政策执行。其他工业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本政策可作相应调整。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高一项执行。本政策涉及的补助类项目资金按照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80%执行,其中市级财政负担部分,除注明列支渠道的外,均在市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为保障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确保市本级制造业专项资金每年有所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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