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家老赖纸箱厂
浙江省:22家
玉环县纸箱厂
余姚市低塘城祥纸箱厂
苍南县益蕉纸箱加工厂
三门县广旺纸箱厂
浙江雅杰尔包装有限公司
玉环容泰包装有限公司
建德市景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温州市大顺彩印包装厂
嘉兴乐诚包装有限公司
宁波图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励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安吉县浩博印刷包装厂(普通合伙)
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
义乌市温龙包装印刷厂
浙江九红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达利包装有限公司
温州原创礼盒包装有限公司
苍南县美彩包装有限公司
台州市轩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缙云县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绍兴王氏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浙江天基纸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20家
太仓市佳奇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南通金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
淮安惠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淮安惠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江苏惠强纸包装有限公司
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南京至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
江阴市港汇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金翔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泰州市金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诚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太仓金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诚航包装有限公司
南通市金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宝应县望直港包装品厂
常州浩源包装有限公司
苏州嘉禾纸业有限公司
苏州金润纸业有限公司
苏州金佰利纸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11家
福建省仙游县城东万宏纸箱厂
福州市城门城南印刷纸箱厂
福州信达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厦门宏璟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南安市铭艺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厦门泰群包装工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
福建锦绘包装有限公司
惠安丰铭包装有限公司
福建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福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河南省:8家
长垣县裕兴包装有限公司
长葛市鼎丰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许昌恒信德益包装有限公司
安阳日新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通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河南省蓝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夏邑县大富豪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长葛市共好纸业包装有限公司
广东省:8家
东莞市黄江德龙纸箱厂
深圳市广信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盛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艺凯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彩盛达包装纸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隆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智达纸业制品有限公司
山东省:6家
山东润发包装有限公司
济南文华印务包装有限公司
潍坊红星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青岛金龙包装有限公司
临沂市金胜包装有限公司
济南金联纸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6家
合肥卡琪包装有限公司
安徽省桐城市博源包装有限公司
宿州市百盛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滁州市腾辉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芜湖市南陵县金林包装有限公司
衢州市金鼎包装有限公司
四川省:6家
四川五牛视觉包装有限公司
北川聚隆包装有限公司
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仁寿县永盛包装有限公司
成都寅佛包装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科伦发豪包装有限公司
湖北省:3家
襄阳市惠速特包装有限公司
仙桃市华美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大冶市龙鹏包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2家
天津辛克包装有限公司
天津市平安纸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2家
万载县鸿峰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安市集贤纸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2家
上海飞雷包装有限公司
上海鸣朋纸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2家
重庆融亿达包装厂
重庆森紫宝园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新疆:2家
新疆景特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希伯莱天鹅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省:1家
怀化市丽鑫礼品包装有限公司
河北省:1家
廊坊嘉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省:1家
沈阳市康阳纸箱厂
27家老赖原纸厂
山东省:5家
山东省德州市双星包装材料
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
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天健纸业有限公司
潍坊友谊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5家
浙江省嵊州市联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温州宏美纸业有限公司
杭州金龙纸业有限公司
温州市豪兴纸业有限公司
三门县银河纸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4家
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乡鸿达纸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尤溪县信达纸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腾盛纸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3家
成都美岭纸业有限公司
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留利纸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2家
龙海市信裕纸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尤溪县闽盛纸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2家
江西富新纸业有限公司
宜黄县星泰纸业有限公司
吉林省:2家
吉林省金涛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虹桥纸业有限公司
江苏省:2家
淮安市凯华纸业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华兴纸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1家
上海景卿纸业工贸有限公司
湖北省:1家
宜昌美特普纸业有限公司
由于老赖名单数据量较大,本文并未能统计完全,名单仅限于截止2016年5月3日的查询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后期会动态更新。大家可以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查询自己觉得有疑问的客户。
免责申明:以上名单仅供参考,详情请查阅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已有变更,可联系执行法官纠正。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